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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動態 【活化資產永續財政A】土地利用活化評估關鍵
中華國土建設人才育成中心 本新聞稿發佈於2013/02/07,由發布之企業承擔內容之立場與責任,與本站無關

行政院於元月份召開「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會議,原則通過「活化資產永續財政方案行動計畫」;由於土地活化為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之重要政策,目前選定已重點開發指標性案件,財政部初估可引進140億的民間投資,創造929億的總收益(含權利金、租金以及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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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結合促參、都更、設定地上權及民間合作開發,引進民間資產,增進民間投資管道,提升經濟動能,達成活化資產永續財政之目標,乃是本講習開辦目的。
一、辦理土地利用活化評估須知:1.設定地上權2.促參結合地上權3.都市更新
(一)不同開發方式之優缺點
(二)評估土地利用開發方式之關鍵因素
1.都市計畫規劃之用途或政策指定之用途 2.都市計畫規劃之開發方式
3.土地使用現況及地上物現況 4.開發時間期程之要求 (如:是否須經民意機關同意?)
5.市場房價水準、開發量體之決定與廠商投標意願 (如:招商是否能夠順利成功?)
(三)評估土地活化開發可行性的七大項目
1.公共建設目的? 2.市場性? 3.建築開發工程技術可行性? 4.財務可行性? 5.法律可行性?
6.環境影響評估或交通影響評估?7.是否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變更)?
(四)不同利用開發方式(設定地上權、促參結合地上權、都更)應特別注意之評估要項
二、設定地上權方式如何合理規範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
(一)設定地上權登記
(二)地上權契約存續期的當事人雙方之權利義務
1.開發計畫或興辦事業計畫之研訂首重必須符合都市計畫規定及政府政策需求
2.權利金底價及繳納方式必須合理(權利金底價之估價方法、權利金繳納方式之訂定)
3.租金之訂定
(三)地上契約期滿當事人雙方應盡之責任
三、設定地上權方式當前最受重視之課題
(一)公地與國營土地資源一律禁止出售政策是否會取消而開放標售?
(二)土地法第25條,有否可能修法刪除有關設定地上權方式之開發必須送民意機關同意之程序或作其他改進?
(三)公地管理機關或國營機構,如何正確研判:採行設定地上權方式或辦理都更方式從事土地開發,
建立一套標準作為方法?
四、機關辦理土地利用開發實例及趨勢解析
五、Q&A綜合討論與精采解答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13/03/10為止


聯絡人 :劉湘怡
聯絡電話:02-2718-2201#23
電子郵件:clptc23@clpt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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