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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動態 營業秘密法 防止企業機密外洩
Cellopoint 本新聞稿發佈於2013/10/01,由發布之企業承擔內容之立場與責任,與本站無關

近日發生多起標竿企業現任或離職員工洩密案件,某些案例中的離職員工甚至跳槽到新公司申請專利,震驚社會!當企業對洩密者提告的同時,了解法律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本功。除了大家熟知的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外,特別介紹今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營業秘密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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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發生多起標竿企業現任或離職員工洩密案件,某些案例中的離職員工甚至跳槽到新公司申請專利,震驚社會!

在企業對洩密者提告的同時,檢調查扣電腦、手機、調閱過去電子郵件通聯記錄以掌握關鍵證據外,了解法律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本功。

除了大家熟知的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外,今天特別介紹營業秘密法:

近年來營業秘密的重要性日趨升高,營業秘密法自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六年,隨著時間演進,立法院於今年 (民國102年) 01月12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案,法定刑及罰金大幅提高,以抑制日益增多的洩密事件。

一、增訂刑事責任
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態樣,包括以竊取等不正方法而取得、使用或洩漏;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經告知應刪除、銷燬,而不為刪除、銷燬或隱匿該營業秘密;惡意轉得人之取得、使用或洩漏。刑事責任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域外加重處罰
對於意圖域外使用而犯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罪,加重處罰規定。侵害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之罪。

三、刑事罰併同處罰規定
增訂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侵害營業秘密而須負擔刑事責任時,除依本法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之併同處罰規定。

四、增訂被告具體答辯之促進訴訟義務
為促進訴訟程序進行,原告就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實已釋明者,如被告否認其行為時,應就其否認為具體之答辯;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辯或答辯非具體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原告已釋明內容為真實。(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企業要維繫競爭力,日常作業標準流程中就需明定哪些範疇屬於公司機密,包括任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客戶資料等資訊,若符機敏性、具商業價值與明定保護措施,就可視為營業秘密而受保護,包括文件歸檔前定義機密等級,外寄郵件 (Outbound email) 前透過郵件防外洩(Email DLP, Data Loss Prevention) 政策做管制,及所有電子郵件通聯記錄做數位資產保全等措施。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13/11/01為止


聯絡人 :Nicki
聯絡電話:02-89692558#810
電子郵件:nicki.koo@cellopoi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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