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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動態 共有土地、共有建物處分40個Q&A
中華國土建設人才育成中心 本新聞稿發佈於2016/06/03,由發布之企業承擔內容之立場與責任,與本站無關

【參訓效益】 因應不動產政策與稅務方案議題,為提供相關從業人員獲取最新資訊,爰開辦七月份不動產時事實務Q&A專班。 共有土地與共有建物之處分,於管理、利用、分割、買賣、登記時均不同於一般土地。本實務Q&A專班,講授共有土地、共有建物的四十大精選議題分析,有助於貴單位處理各類共有土地處分、正確運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規定、解決優先購買權認定、提存、分割與爭議調處問題。

 
■ 發布/輪播新聞稿 新聞稿直達14萬電子報訂戶刊登新聞稿:按此
 
為協助貴單位掌握最新不動產稅務法令、異動資訊、稅務新聞,邀請現任資深會計師、具有國稅局與主計處經驗講師,精選分析不動產稅務三十大議題,融合最新稅務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講師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不動產稅務因應之道、不動產開發節稅、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對機關團體之影響…等,極力推薦貴機關派員前來參加以掌握最新資訊。

課程特色

Q1. 分別共有、公同共有、準共有、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併存
Q2. 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共有物分割、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人優先承購效力
Q3. 人數及應有部分,如何計算?
Q4. 共有處分是否需整筆移轉,有無例外?
Q5. 承受對象是否需以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為限?他共有人可否為承受人?
Q6. 共有物出售時,承受人為共有人之一,他共有人有無優先承買權?
Q7. 不同意之他共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得主張購買同意處分共有人之持分或得購買共有物全部?
Q8. 行使優先承購權,可另行指定登記名義人?
Q9. 甲出售二分之一時,乙1.2.3.4.5.6有無優先承買權?
Q10.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時應如何辦理?
Q11. 共有土地與優先承買權案例狀況題解析
Q12. 共有物出售與部分公同共有案例狀況題解析
Q13. 共有物出售時,數位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案例狀況題解析
Q14. 同意出賣不動產之共有人與第三人訂立契約時間,應在通知他共有人之前或之後?
Q15.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故應有部分要二人以上合計方才受理登記?
Q16. 未有受領或其提存證明可否受理登記?
Q17. 提存方式與共有人為提存人?
Q18. 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時,他共有人提出共有物分割,登記機關傾向駁回共有物申請案?
Q19. 共有人死亡,如何計算人數?未辦繼承?繼承人數可否為第一項共有人?
Q20. 未辦保存建物,可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
Q21. 部分共有人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其他多數共有人可否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的適用
Q22. 有限制登記,仍可申請調處共有物分割及共有型態變更?
Q23. 公同共有是否需多數決方能辦理調處?
Q24. 土地登記簿註記登記是行政處分?
Q25.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之時效認定?
Q26. 受託人可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委託人共有物?
Q27. 相同或不同共有人之數筆土地得否併同處分?少數共有人可否僅就部分筆數土地主張優先承買?
Q28.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是何種權利?
Q29. 土地法公同共有所定優先購買權應屬物權或債權性質?與其他法令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何者優先?
Q30. 共有用益物權處分可否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Q31. 通知他共有人,一定要附買賣契約書嗎?他共有人異議時,地所應如何處置?
Q32. 不同意之共有人可否為契約上之出賣人且他共有人領取受領證明,可否將受領人在公契上用印?
Q33. 不動產仲介與地政士,對土地法第34條之1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可否收取報酬?
Q34. 移轉登記時,有申報贈與稅應注意事項?
Q35. 土地共有人之一死亡,部分共有人可否有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地上權登記?
Q36. 國私共有道路用地,可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
Q37.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可否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裁處?
Q38. 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全部出售予部分他共有人,可否合意定之?
Q39. 優先承購權人如能自行協議其承購之權利範圍,是否能依其協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Q40. 公同共有之潛在應有部分實務處理?


☆欲詳課程表與詳細主題內容,歡迎於『授課宗旨』項目上方『報名表下載』處下載進行了解。


相關說明

一般報名:原價4200/人,早鳥優惠價3600元/人、2-3人同行3300元/人、4人同行3100元/人。請於2016/06/30完成報名繳費手續, 2016/07/01起為原價(若貴單位有包班需求,請洽本中心分機17段小姐)
注意事項

報名方式:傳真報名或線上報名→辦理繳費→傳真繳費收據(請附註班別與姓名)→來電確認→完成報名
線上報名(個人報名/團體報名):於加入會員後,直接線上報名即可。
請詳閱報名資訊,同意後,確實填寫無誤後報名。
1.課程執行期間,學員不得更換班別及課程時間。
2.開課當日,恕不受理退費,若您於開課日前未申請退費,則報名學員須負擔全額的教育訓練費用。
3.退費方式:學員於報名繳費後至開課日之前三個工作日前申請退費者,酌收課程定價15%之手續及行政作業費。開課日之前一個工作日與開課當日,恕不受理退費,本中心將寄發講義與發票給報名學員。
4.本中心保留各課程調整講師、修訂課程、受理報名及未達開課人數時取消課程辦理之權利。課程開課日與課程期間,恕不受理學員退費、更換班別及課程時間。
5.開課前三天會發送e-mail確認出席。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16/07/04為止


聯絡人 :洪小姐
聯絡電話:02-23628111#18
電子郵件:Clptc18@clpt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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