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上權與不動產役權係民法規定之獨立物權, 具有興建房屋或通行之權能,
 所以如果能妥善地利用,效能非常強大。
 且該二種物權所延伸之效果,
 在土地利用上及法律效果上非常重要,
 可能涉及優先購買權、法定地上權、
 殘價補償請求權、抵押權人之除去權、
 地上權人物權優先之抵抗權、自己不動產役權、
 需役地單獨移轉役權申請權等,
 如果能夠加以了解,對於實務之運用應有一定之幫助。
 課-程-內-容: 1. -甲欲將A地出租予乙興建B屋,作為餐廳營業使用,試問:此時係訂立租約或設定地上權對於乙較為有利?2. -何謂地上權登記?當事人為何要設定地上權?其目的為何?
 3. -地上權與其地上之建築物可否設定抵押權?
 4. -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與乙,乙以地上權興建B屋,並設定抵押權與丙,問:乙如事後向甲買得A地,應如何
 從擔保品「地上權+B屋」變更為「A地+B屋」?
 5. -何謂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如僅有地上權而未興建房屋是否亦有優先購買權?
 6. -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是否存在於房屋與地上權人同一人之情況?如未同一人是否對基地
 7. -甲將A地設定抵押權與乙後,再設定地上權與丙,丙興建B屋,問:乙未執行拍賣A地,可否聲請除去地上權?
 8. -共有人依土地法34-1多數決同意設定地上權應有償或無償?
 9. 請依下列情況分析何種優購權優先適用?
 (1) 共有人依土地法34-1多數決同意設定地上權後,地上權人興建房屋,如共有人又再依土地法34-1多數決欲出售土地,
 此時地上權人或不同意之共有人之優購權,何人優先?
 (2) 共有人全體同意設定地上權後,地上權人興建房屋,如共有人欲依土地法34-1多數決出售土地,
 此時地上權或不同意之共有人之優購權,何人優先?
 10. 何謂宗地部分設定地上權?其意義何在?
 11. 何謂區分地上權登記?其設定目的為何?
 12. 何謂法定地上權登記?其應附文件為何?
 13. 設定地上權後,可否再設定地役權?
 台中場:
 上課時間:2月21日(四)、2/22(五) 18:30-21:30,共六小時
 上課地點:台中市中區三民路二段46號5樓
 
 
 桃園場:
 上課時間:2月26日(二) 10:00-17:00,共計六小時
 上課地點: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二段7號7樓(救國團701教室)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19/02/18為止 聯絡人 :台灣資產評估協會
 聯絡電話:04-22213528
 電子郵件:tw2294827@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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