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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動態 107年11月16日修正之土地登記規則
台灣資產評估協會 本新聞稿發佈於2019/01/22,由發布之企業承擔內容之立場與責任,與本站無關

掌握最新之立法趨勢及修法動向,協助學員瞭解土地登記規則及土地登記實務運作情形, 讓參加地政相關考試者或想從事土地登記相關工作者能更加融會貫通, 順利通過考試或實務上運用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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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16日修正之土地登記規則,本次課程修正之規則說明其內容:

一、為利實施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增列其受理機關及登記項目之規定。(修正條文§3、§112)

二、配合國民住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廢止,修正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
辦理法定抵押權設定與塗銷登記及免提出權利書狀之規定。(修正條文§29、§35)

三、因應土地登記網路申請作業,增列依其辦理方式得免提出權利書狀及發給權利書狀相關規定。(修正條文§35~§37及§65)

四、為推廣多元化爭議解決管道,修正因涉及權利爭執而駁回登記申請者,得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57)

五、鑑於無償性之處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不屬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適用範圍,並確認共有人已踐行通知他共有人之程序,爰配合刪除本規定涉及遺產清理人登記之規定。(修正條文§35、§123及§126;刪除§122之1)

六、因非訟事件法已刪除遺產清理人相關規定,爰配合刪除本規則涉及遺產清理人登記之規定。(修正條文§35、§123及§126;刪除§122之1)

七、為達簡政便民,移轉登記案件權利人與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同者,增訂請求權人得免另案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及親自到場之規定(修正條文§146條)

- 新聞稿有效日期,至2019/02/22為止


聯絡人 :台灣資產評估協會
聯絡電話:04-22213528
電子郵件:tw2294827@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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