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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內容 Yahoo! Messenger與網內互打
圖文/數位之牆 本文發表於2003/10/19 - 被閱讀 78333 次 被轉寄 517 次

IM想收費或許可參考電信業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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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線上市調公司創市際的調查,台灣即時傳訊軟體登入人數在 今年 8月達到 650萬人,佔台灣整體網路人口的 66%。顯然即時傳訊 軟體的使用,要遠比我們所想像的更為普及。

既然網路人口數已經這麼多,而上網的人使用即時傳訊軟體的比例又 如此之高,是否已經到了該擺脫免費服務,進入收費的階段的時候了 呢?

即時傳訊軟體過去在收費上一直有著兩難。這種服務靠著讓用戶免費 使用而快速擴大市場佔有率。在開疆拓土的年代,不論是ICQMSN 或者是Yahoo!,沒人敢率先對使用者收費,深怕一旦收了錢,用戶就 要換到對手的服務去了。

但是業內的人都了解,提供所謂的訊息服務(包含即時傳訊軟體以及 免費電子郵件等)對成本以及技術的要求都很高。因此市場上最後剩 下來的服務供應者都是資金雄厚的。長久免費供應,任誰都吃不銷。

在營運的壓力下,即時傳訊軟體開始跟電信業結合以求營利。最常見 的例子,是讓即時傳訊軟體的訊息跟簡訊可以互通。用戶可以發訊息 給某個手機號碼,這個訊息會被轉成簡訊。

而在手機上收到訊息的人可以用簡訊的方式回覆,回覆的訊息會被送 回電腦上的即時傳訊軟體。

這種營運的方式背後有相當複雜的計費模式,一般消費者並不容易得 知,筆者約略說明如下:

- 從電腦即時傳訊軟體發送訊息給手機,發送訊息者不需要付錢。訊 息轉換成簡訊,並送入電信業者系統發送給接收者的手機。接收者不 需要付錢,但是即時傳訊軟體的經營者可能需要付錢給電信業者。

對於兩端的消費者來說都是免費的,但是爭議點發生在即時傳訊軟體 的經營者並不想付錢給電信業者(已經沒有收入了,說什麼也不肯多 付錢),但是不付錢,電信業者有什麼義務要幫忙發這個簡訊?

那麼跟手機的消費者收費總可以了吧?原本簡訊就是要收錢的嘛。問 題是消費者每收到一個來自即時傳訊軟體的訊息就得付錢,那麼消費 者是否有權利可以拒收?萬一傳來的是垃圾簡訊怎麼辦?

- 從手機發送(或者回覆)訊息給一個即時傳訊軟體號碼,由於用戶 發送了一則簡訊,因此付錢是理所當然,比較沒有爭議。這個簡訊透 過轉換進入即時傳訊軟體經營者的系統,發送給接收者。

由於這個訊息是發送給即時傳訊軟體的用戶,所以電信業者會把這則 簡訊的收入與即時傳訊軟體的經營者做利潤分享。電信業者也可能把 分享比例壓低,因為上一個情況時,即時傳訊軟體經營者並沒付錢。

這樣的經營模式並未獲得空前成功,使用人數很少,即便是目前即時 傳訊軟體的使用者以及手機簡訊的使用者人數都很高的情況下。有趣 的是,從電腦發訊息的人多,而從手機發訊息的人少。

此點筆者在很久以前的文章曾經提過,因為兩個網絡(網際網路與電 信網路)的價格結構與操作介面的不同,會導致使用者的行為不同, 因此要串聯兩者本身即有相當難度。

但即時傳訊軟體若要營利,模仿電信業的經營模式是必然的。因為即 時傳訊軟體本身最大的功能就是通訊,如果不能從通訊行為上獲利, 其他嘗試(例如把即時傳訊軟體當廣告媒體來經營)恐怕效果有限。

前一陣子有個外電新聞引起筆者的注意,上面提到美國Yahoo!正在考 慮要對Yahoo! Messenger的用戶收費。一般用戶依然維持免費,但如 果用戶想要與ICQ 或者MSN 的用戶通訊,就必須付錢。

看到這個新聞筆者哈哈大笑,這個巧妙的點子,正是電信業者的網內 互打概念。

眾所週知,某個電信業者的手機用戶之間彼此通話的費用,要比該用 戶打電話到另外一個電信業者的用戶要便宜,前者稱為網內互打,後 者稱為網外通話。這在行動通訊上面已經是廣為大眾接受的概念。

這樣的運作模式必須業者之間彼此協商才有可能順利運作,彼此互相 開放網路讓其他業者的訊息可以送入。中華電信的手機用戶為什麼可 以打電話給遠傳電信的用戶?因為兩者經過協商,網路彼此開放。

於是,當中華電信的用戶打電話給遠傳電信的用戶時,中華電信對用 戶收費,並且把收到的費用中的某個比例,拆分給遠傳電信。反之亦 然。這樣的經營模式在電信業已經行之久遠。

同樣的類比,ICQ 用戶之間彼此通訊,稱之為網內互打。從ICQ 發訊 息到其他即時傳訊軟體,例如MSN 或者Yahoo! Messenger,稱之為網 外通話。

這些業者必須協商才可能以這樣的模式運作。因為Yahoo! Messenger 對用戶收費,並且把訊息跨網送入其他業者,必須事先得到其他業者 同意,並且因此必須把收入的一部分拆給其他業者。反之亦然。

這樣的模式會不會成型還不知道,成型後會不會成功也還不曉得。筆 者經常看見有人電腦裡面安裝了兩個以上的即時傳訊軟體。如果能跨 網或許能帶來很多便利,但相對來說,如果要收錢,會不會很多人寧 可繼續開著兩個以上的即時傳訊軟體? (文:黃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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