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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內容 漫談數位音樂(一)從「分享」談起
圖文/數位之牆 本文發表於2004/06/13 - 被閱讀 74868 次 被轉寄 32 次

「分享」的行為可以被商業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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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MP3 音樂檔案格式伴隨著網路普及而興起之後,數位音樂到底能 不能收費,該怎麼收費一直都是個問題。電腦玩家們購買音樂CD回家 後,以電腦將樂曲轉換成MP3 音樂檔案,公然放在網路上「分享」。

過去的「分享」是很不方便的,玩家們首先得找到免費的網頁空間, 編輯網頁並隨時更新內容,把音樂檔案傳送到這些空間去。由於免費 網頁空間經營者經常會查緝,所以還得想出很多花招跟業者鬥法。

這往往靠著專業玩家的熱情才能持續。但不論如何這種行為都脫不了 「複製並大量公然散佈有版權的音樂」,而且免費空間提供者基於頻 寬成本考量,越查越嚴格,在P2P 軟體興起後就很少人再這麼做了。

P2P 軟體的運作邏輯是,使用者安裝軟體後,電腦的硬碟空間中會有 一個區域被劃分為「分享區」,只要被放到這個區域中的檔案,其他 安裝同類型P2P 軟體的人都可以搜尋到這些檔案,進而抓取。

換言之,所有使用同一種P2P 軟體的人,全部連結起來變成一個大網 絡。當你搜尋某個檔案時,等於是到每個人的電腦中進行查詢動作, 因此只要使用這個軟體的人越多,能搜尋到的檔案也越多。

之所以稱為P2P (Person to Person)是因為當軟體開啟時,雖然是 連結上某個中央主機,但是一旦檔案搜尋完成,你開始從別人電腦中 抓取檔案時,是由你與對方的電腦直接連線,中央電腦不再插手。

這似乎是名符其實的「分享」?我只是把電腦中的某個區域開放出來 讓別人可以來抓取,沒有「公然散佈有版權的音樂檔案」。而把音樂 CD轉換成MP3 拷貝到自己電腦中,是法律保障的「合理使用範圍」。

上述的型態稱之為「混合型P2P 」。因為它的運作模式還必須要有一 個中央主機經營者的角色,提供檔案搜尋以及媒合雙方的功能,並非 完全的個人對個人。當中央主機停擺,所有P2P 軟體就無法運作。

不管軟體使用者多麼宣稱自己的正當性,中央主機經營者由於提供搜 尋及媒合功能,往往被質疑「協助散布非法音樂」。而當經營者還收 費時爭議更大。

台灣的P2P 業者如Kuro以及ezPeer,正因為其扮演中央主機經營者的 角色,並且對軟體的使用者收取費用(月費或者傳輸費),因此成為 唱片版權業者控告的對象。雙方的爭端一直沒有停息過。

P2P 軟體最終極的型態,則是人人都可以當中央電腦。當我的電腦執 行該軟體時,別人就可以先連結到我,然後透過我去連結到其他人。 因為任何人都可當主機,除非消滅每一個人,否則根本無法被滅絕。

也因此這種「純」P2P 軟體的生命力很強,唱片版權業者如果真的要 控告,有其執行上的困難度,或者至少不像混合型的P2P ,總是有個 目標明顯的頭可以抓。

在台灣,許多人或多或少都看過Kuro的廣告。電視廣告與網路廣告大 剌剌的寫著「50萬首MP3 免費抓到爽」。當網路公司都才剛剛從泡沫 化中重新站穩腳步之際,Kuro的營收已經大到可以狂買電視廣告。

如果一個月只要付個幾十塊錢,就可以無限制的「交換」音樂檔案, 這樣的服務實在太誘人。而服務的經營者除了頻寬成本與行銷成本之 外,幾乎沒有什麼額外的開銷。

音樂的版權,服務經營者不必購買,因為這是P2P 軟體使用者之間的 「私人交換行為」。頻寬的成本很低,因為如前所述,當檔案發生實 際傳輸的時候,實際耗用的頻寬是使用者家中的線路而非經營者。

這是「買空賣空」的生意,利潤高到可以瘋狂打電視廣告。想想看, 「50萬首MP3 免費抓到爽」這種廣告台詞,看在音樂製作人的眼裡怎 麼能不為之心痛抓狂?將心比心,如果是你,你會不會心痛?

傳統音樂產業並非不支持P2P 技術,EMI 唱片就曾經公開表態「希望 大家給P2P 一個機會」,並開始與英國P2P 經營者合作,在其平台上 發行樂曲。業者只希望能在這個新的通路上面能有合理的報償而已。

然而不論雙方相互衝突與協商的結果如何,純P2P 軟體是不可能滅絕 的。音樂「分享」的市場或許已經逐步的朝向正常的商業化道路邁進 ,然而音樂交換的地下市場,將會一直都存在。 (文:黃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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