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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寬頻 ISP定位模糊
圖文/數位之牆 本文發表於1997/05/20 - 被閱讀 42738 次 被轉寄 3007 次

諸位編輯:

三月間在馬租鬧區閒逛,赫然發現此間出現全島第一家網路咖啡店。這家名叫「當代傳奇」的小店裝潢還算考究(比起台灣當然還是差很多)原先是經營歐式的簡餐,後來在吧台上放了部多媒體電腦,透過此地中華電信公司就做起這門生意來了。每半小時60元,不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超過半小時者,每分鐘兩元。價格公道,店主並沒有因為是全馬祖唯一能讓阿兵哥進入Internet的管道就趁火打劫。不過目前電腦只有一部,排起隊來可辛苦啦!不過也還是很感謝這位年輕的店主,現在即使在馬祖服役也能收發電子郵件,很方便。

資訊高速公路終於也伸到外島來了!呼,真辛苦。

忠實讀者黃彥達於馬祖南竿9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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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刪改後刊載於PC Magzine 1997年5.1月

以數量而言,國內目前最大宗的Internet使用人口,仍然是透過教育部TANet連線的學生用戶。不過藉由其他管道連上Internet的人,其數量有並駕齊驅之勢,特別是透過ISP撥接的用戶數量,成長更是迅速。

ISP提供了一個管道,讓用戶能用數據機透過電話線連上Internet 。同樣都是利用電話線路傳輸資料,我們不妨把ISP和電話公司做一番比較。其實電話公司是相當傳統的「資訊傳輸業」,同樣的一通五分鐘的電話,其談話內容可能是一宗價值數百萬元的生意,也可能是久未見面的朋友互相問候,但是電話公司一律收取相同的費用。因為他們只負責傳輸訊號,至於訊號的內容是什麼,則一概不過問。

目前的ISP業者所採行的收費方式大部分為計時收費,大體上是使用多久就收多少費用,從最貴每分鐘0.4 元到每分鐘0.15元不一而足。這樣的收費方式可以看出是沿襲自電話公司。但是,我們能把ISP也界定為「資訊傳輸業」嗎?

ISP目前處於無法可管的狀況,因此我們多少也可看見業者遊走在灰色地帶的情形。例如其中最引人爭議的:ISP對於所傳輸的內容是否必須負責?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是否意味著ISP有權力檢查內容,甚至以此約束用戶在網路上的行為?如果ISP只是單純的做資料傳輸的工作,這個問題根本無庸討論。舉例來說,假設今天有人利用電話進行恐嚇勒索,電話公司難道也要負法律上的責任?(它提供「作案工具」)案發之後難道電話公司也要宣布停止該名罪犯繼續使用電話的權力嗎?或許電話公司也必須對每一通電話進行監聽,一旦有人利用電話犯罪就馬上斷線以示負責?

可是在Internet上因為散佈某些資訊﹑下載某些檔案﹑發表某些言論或甚至因為不遵守所謂「網路禮儀,而被ISP業者取消使用權的例子早已不是新聞。國內前一陣子也有SeedNet用戶因為在網路上發出大量廣告信函而被終止使用權。這又引發了許多耐人尋味的問題:是誰賦予 ISP業者這樣的權力,能決定某個人的聲音從此消失在網路上?試想如果我們每個人的未來生活都和網路息息相關,那這種事情是多麼可怕。再者,所謂「網路禮儀」究竟所指為何?在Internet使用者已經漸漸轉為一般社會大眾之際,傳統Internet使用者所固守的那一套禮儀是否也該修正一下,更何況如果有人違反了某些禮儀,那他應該接受的是輿論,而不是法律制裁,更不是來自ISP的「懲罰」。

如果我們把ISP視為一個通往Internet的中介者,只單純負責傳輸資料的工作,情況也許簡單的多。不過目前大部分的人都不傾向此種看法。例如在網路著作權保護的相關議題上,便有人主張如果用戶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ISP必須負連帶責任。美國白宮司法委員會便試圖促成此一立法。如此一來檢查傳輸內容甚至約束用戶行為,對ISP而言就變成了義務。又例如在國要有些ISP提供過濾圖文的服務,以免家中未成年子女接觸到色情站台(感覺上很像有線電視的鎖碼頻道)這些例子都顯示出我們傾向於用對待傳統媒體的態度來看待ISP。如果電視台播出不當畫面﹑報紙刊登違法的言論,都是要受罰的。因此傳統媒體工作者總是以「守門人」自居。

ISP業者本身也不想被定位成「資訊傳輸業」,因為以長遠的眼光來看,只能收取傳輸費用的利潤微薄。在目前業者競相削價,一方面為滿足客戶又必須不斷投入資本提昇線路速度的情況下,任誰都會吃不消。唯有利用既有的線路提供其他加值服務,甚至進入內容製作的領域成為內容提供者,才是真正有利可圖。在這方面微軟的Msn是個很好的示範,一方面自己扮演ISP的角色,一方面把線上服務加以包裝整套推銷給用戶。這樣子的方式和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很像,無怪乎微軟把Msn包裝成有線電視的模樣。

數位化的時代來臨,各種媒介的藩籬被打破。ISP的角色模糊只是一端,未來類似的例子還多著呢。例如有線電視業者一旦開始提供 Internet撥接服務(透過所謂Cable Modem),一下子又從內容提供者跨入資料傳輸的領域,這些現象所引發的問題,都值得我們三思。 (文:黃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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